关于离退休人员用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14 作者: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人员使用车辆暂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离退休校级领导;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原行政15级抗战时期的离休处级干部。

(二)离退休人员公务活动。

(三)离休人员急重病号医院就诊及接送专家会诊、治疗。

二、车辆使用办法及要求

(一)离退休校领导、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原行政15级抗战时期的离休处级干部,每月使用里程不超过150公里。

(二)使用车辆一般不安排长途,确实需要出泰城的经请示校办同意后方可安排。

(三)离休人员使用车辆由离休科掌握,其他人员用车由综合科办理,特殊情况须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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