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7-11-14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离退休党支部工作,增强离退休党支部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离退休党支部在离退休干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执行学校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党委的各项决定。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离退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党员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教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离退休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离退休党支部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有利于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的身体情况、年龄状况、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等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 离退休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达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建立党支部委员会,原则上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

    第六条 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要民主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七条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根据离休党员普遍高龄的情况,可采取由在职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方式协助离休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三章  离退休党支部的职责

    第八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第九条及时向党内外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宣传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向广大离退休党员和群众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最新情况,引导离退休党员和群众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第十条教育党员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第十一条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参加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老教协的工作等;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言献策,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结合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教职工自身特点的文体、健身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十四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教职工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对于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第十五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的分工和职责

第十六条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执行情况;以身作则,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负责主持支部工作。

组织(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好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预备党员的教育、考核、转正工作;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负责支部内有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宣传(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教职工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晚年生活;经常了解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离退休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党支部工作。

第五章  离退休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组织生活制度。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参加党内各项活动。对于因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或通过电话访问的形式,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条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离退休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按照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党支部要根据校党委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优秀党员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习制度。离退休党支部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党章要求,结合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提倡自学,要注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离退休党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相关单位的离退休教职工。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身体情况,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对于异地安置、安居或长期不在学校居住的离退休党员,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离退休党员要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的规定》,推动党费工作严格起来、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制度。离退休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党员党建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离退休干部党委负责部署检查和总结交流,各离退休党支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离退休党支部工作,为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党委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