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14 作者:

    按照鲁发[1983]59号和鲁组[1983]24号以及农发[1993]5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的管理使用特制定以下使用办法。

    一、离休干部两项经费现为北校区每人每年公用经费350元,特需经费650元,合计1000元;东校区每人每年公用经费350元,特需经费1050元,合计1400元。

    二、离休干部建有经费管理使用小组,离休支部生活纪检委员任组长,离休科长为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离休干部推选担任经费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开会两次,按上级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使用计划并在年底向全体离休干部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三、离休科依照经费管理小组的使用计划具体负责落实,本着节约、实用、符合老同志心愿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采办实物,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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